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9584

部授教中(人)字第0950514815號函發布

 

壹、目的:

  學校部份行政人力,改替代措施,藉以活絡學校用人彈性、發揮人力效能,提高行政效率。

貳、實施範圍: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有宿舍幹事或其他宿舍管理人力及高壓電力技士(佐)等員額為範圍。

叁、執行要領:

  本措施旨在賦予學校彈性用人空間,逐漸合理調整用人方式及目的,涉員額裁減。

肆、具體作法:

  一、宿舍管理人員

    (一)學校宿舍管理人力之核列,以幹事員額為原則,但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規定改置其他職稱員額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宿舍管理人力,應以職員專任為原則。但學校確有任用困難或異動頻繁之情事,或因寄宿學生之性別限制,而致無法列入考試分發者,得依本規定控留該職缺以進用職務代理人。

    (三)學校辦理學生宿舍管理業務之職務,依本規定控留職缺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用職務代理人,其約人員應納入學校約聘僱人員總數計算,並受約聘僱人員不得逾學校編制內教職員總數5%之限制。

    (四)學校宿舍管理人力因當學年度寄宿學生遞減致有超額配置者,應自行管制列出缺不補。超額之職缺如已依規定控留進用職務代理人,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本部同意酌予延長僱用。如次學年寄宿學生仍未達標準者,受人應無條件解職。

  二、高壓電力技士

    (一)學校設有高壓電力設備,並置有高壓電力技士(佐)員額者,自本措施訂定後,該員額列管出缺不補。經列管出缺不補之高壓電力技士(佐)之員額出缺後,其所遺業務應協調現職人員或以委外或外包方式辦理。

    (二)為充實學校師資,高壓電力技士(佐)出缺後,其員額以調整改置教師員額為原則,但學校職員未逾教職員額總數20%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設高壓電力技士設備,未核有高壓電力技士(佐)員額或因故列管出缺不補者已收回員額者,不再增核員額,其設備之維護及管理,以委外或外包方式辦理。

    (四)高壓電力設備以委外或外包方式辦理者,其所需經費請自年度匡列學校預算額度內勻支。

伍、附則

  本人力替代措施之推動,關於員額控管部分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其委外或外包部分由總務單位主辦,涉及經費部分應協同會計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