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選送教師出國專題研究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94 12 20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123
部授教()字第0950501057號函

一、依據:

本原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增進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教學研究有關之知識技能,吸收國外新知、提升教學品質。

三、補助對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經本部「教師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遴選錄取者。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參加本部遴選經錄取人員其出國研究期間之國外生活費、往返機票費、學雜費、健康保險費、觀摩實習與交通費及綜合補助費等,比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予以補助。錄取人員出國研究支領之公費,以本部預算編列額度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本部公布選送教師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後,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施計畫所定對象及選送條件轉知所屬學校教師並進行初選,於規定期限內推薦人員參加遴選,所推薦人員應檢附研究計畫及語言能力證明。

(二)     推薦參加遴選人員檢送之研究計畫依項目送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審查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並評定等級。

(三)     對審查通過人選舉行面試,並召開審核小組會議決定錄取人員,選送作業約於六月下旬完成,並以公文通知錄取人員及其服務學校。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錄取人員出國研究期間所需公費由所屬學校出具領據及出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表件,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部中部辦公室請款,撥款後再由學校撥付當事人。

(二) 出國人員返國後二星期內,檢附出國期間有關公費支付單據,學校於一個月內辦理核銷,如有餘款應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考核方式:

選送出國人員返國後二月內,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及原報出國計畫執行書內容提出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

1.研究經過、具體成果或心得。

2.觀摩實習參訪過程心得。

3.對教學改進之建議事項,且不得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充作出國報告,參加學術研討會者,並應就該研討會提出研討報告。

如具正當事由,得報請核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返國後六月。

(二)    未於上述期限內依有關規定提出報告者,由服務學校予以查催及議處,並追繳其出國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相等之金額。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選送出國人員應填具承諾書及著作權約定書,約定出國專題研究報          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部。

(二)     錄取人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國研究,逾期未成行者,              視為放棄,並予註銷資格。

(三)     出國研究期間非有重大事由,並報經本部中部辦公室核准外,不得返國或於其他國家停留。經核准同意者,一律扣除該期間其國外生活費,並依請假規則有關規定向服務學校請假。凡未經報准逕自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者,應依有關規定議處,並按日扣除其國外生活費。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期間,其研究期間均應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