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輔導高關懷學生補助試辦要點

 

一、目的: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避免行為偏差學生過早進入司法程序及被貼標籤,鼓勵少年勇於改過向上,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導入正常生活,繼續奮發努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補助單位:各地方法院或機關學校結合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    補助對象:經少年法庭處理及中輟之高風險在學少年,包含接受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轉向安置、交付觀察之學生。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本補助案預算經費編列,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一)團體活動費用:包含親職教育團體、父母成長團體等,每案最高新台幣10萬元,內容為團體領導費(每小時最高新台幣1200元)、協同領導費(每小時最高600元)、印刷費、場地費(含布置費,自有場地不予補助)、材料費、膳費及雜費。

(二)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次最高1200元整,每年最高24次。

(三)轉向安置少年補助:包含技能或學藝訓練補助等,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補助項目包括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雜費。

(四)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之項目。

五、    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每年以申請乙次為限。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申請政府部門(含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等)補助時,本計畫不予補助;如申請單位申請時如未敘明經本會事後查知者補助款應予全數追回。

(三)經核准補助經費者應配合本會之相關活動辦理或政策推展。

六、申請時間:補助案件採事前申請為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三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急迫性之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    申請作業:

(一)申請程序:

各民間團體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會委辦學校提出申請。

(二)應附文件:

1. 公函及申請書(附件一)。

2. 計畫書(包含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計畫負責人、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附件二)。

3. 計畫服務、補助學生在學證明文件。

4. 申請心理諮商費用補助者,應檢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職業登記證書影本,所行業務範圍依心理師法規定辦理。

5. 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影本。

6.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7. 申請單位運用志工推動受補助計畫,應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志工隊應向當地縣市政府主管單位申請備查,以維志工權利(檢附同意備查公文影本)。

八、    審查作業

(一)申請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依本要點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二)申請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之補助案件,由本會視需要聘請學產基金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審定之。

(三)申請金額逾新臺幣30萬元之補助案件,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會同實地勘查,填寫審核意見書後提交審查會審定。

九、    經費執行與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項活動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本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核定計畫與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差額,應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件檢附成果報告、本會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會經費收支結算表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原始憑證留存支用民間團體備供查核;如有餘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回。

十、    督導及考核

(一)書面考核:

1. 每半年一次,就執行中案件分別於一月及七月製作接受本會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函報委辦學校。

2. 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計畫已執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會據以建檔結案。

(二)實地抽查:

1. 本會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2. 本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 本會組成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補助之民間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帳目稽查

1. 定期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民間團體進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

十一、       獎懲:

(一)辦理本計畫有功人員,依規定敘獎。

(二)考核執行結果評定優良之公立機關(構),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懲處。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二、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本計畫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十三、       預期效益

(一)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機會。

(二)增進家長親職效能、改善親子關係。

(三)鼓勵少年勇於改過向上、避免標籤化。

十四、       本計畫循行政程序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輔導高關懷學生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