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91.03.25部授教中(總)字第0910502312函令發布

91.12.20部授教中(總)字第0910524599函令修正第四點

93.01.07部授教中(總)字第0920523495函令修正第四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為改善生活需要,必需修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地上私有房屋時,得依本要點申請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之申請人以訂有國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限。

三、   申請人提出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件及文件以供審查:

(一)  請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基地土地擬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

(二)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  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  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六)  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七)  切結書。

(八)  改建、修建、增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四、   申請核發國有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土地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書面審核。

(二) 現場勘查。

(三) 經初審同意核發者,由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提報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申請人依租賃契約書之規定繳納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再由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係照原狀重建、修建、改建者,免收十八個月月租金之權利金。

  前項第三款原狀之認定,係指重建、改建、修建之樓層數與原租賃契約記載相同者。

  承租人未經土地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同意,逕予改建、重建、增建後,方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

五、   本同意書應自核發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申請執照,逾期無效。

六、   國有基地為空地時,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學校外,不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