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住校生伙食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0910523328號函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住校生身心健康加強伙食衛生管理,並減輕學生負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凡置炊事技工之學校,除有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外,其住校生伙食均應自炊,不得外包。

三、  學校為辦理住校生伙食業務,應成立住校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或學務(訓導)主任、總務主任擔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校長、學務(訓導)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主任教官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人員及住校生若干人組成,其中住校生應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主任委員遴選生活輔導組長、庶務組長或適當人員擔任執行秘書,委員會之決議須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四、  伙食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審查住校生伙食管理實施計畫、經費收支事宜、住校生伙食管理工作報告。(二)督導供餐作業及餐廳廚房設施之衛生。(三)規劃並充實學生餐廳設備、器材維護。(四)審查其他有關住校生伙食管理事項。

五、  伙食管理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確實檢討缺失,提出改善方案,做成會議紀錄備查。

六、  伙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委員會並擔任主席,研商、策劃、督導住校生伙食管理事宜。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有關住校生伙食管理,並於委員會、校務會議及家長會會議時提報住校生伙食管理情形。

  伙食管理委員會置營養師或監廚若干人,由本校相關人員兼任或聘請專業人員,辦理菜單調配審議及監督廚房工作事宜。

  監廚人員監督廚房工作時,應依本部所頒「學校餐廳衛生管理檢查表」每週至少檢查廚房餐廳乙次,並送主管核閱後留存紀錄。

  監廚人員應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

七、  學校應遴選適當人員擔任業務承辦,綜理炊事工作分配及考核、餐廳、廚房環境衛生及安全維護、主副食之擬議及執行事宜。

八、  學校應依廚房從業人員專長分別指派擔任掌廚、燒煮、清洗餐廚具、洗菜、切菜、主副食分配、環境整理及安全之維護及協助膳食採購等事宜。

  廚房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兩週內接受健康檢查。新進人員應檢具合格健康檢查證明後,始得進用。

  廚房從業人員每學期應接受學校、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

九、  各校禁止採購未經加熱即可食用之菜餚及半成品。

十、  廚房用具或設備,應依生、熟食予以區隔。準清潔區及清潔區應保持乾燥。

十一、 學校辦理住校生伙食管理,應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餐廳、廚房應注意採光、通風、防火及紗窗設備;主副食應力求營養、熱量均衡性及菜色多樣化,每餐膳食樣品,應標明日期、餐次存置冰箱冷藏至少四十八小時,備供衛生單位抽驗。

   非當天製作之菜餚、剩菜或沾料應丟棄禁止再供應使用。

十二、 學校伙食管理經費之收支應納入公庫以學校代辦經費辦理,並採自給自足及收支平衡為原則。

十三、 炊事技工人力不足時,得由伙食管理委員會臨時僱工擔任之,其經費由住校生伙食費內勻支。

十四、 學校辦理伙食工作人員,如有逾時工作,實際參與工作者,得依相關規定核實發給加班費,但不得再支領津貼。

十五、 各校執行本計畫有關人員之獎懲,每學年由執行秘書提報伙食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送請學校考績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實施計畫,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