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私立中等學校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八五教會字第一九○五七號
一、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室)為規範本省私立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依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2跳規定,訂定注意事項。
二、
私立學校之年度財務報表,委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或單獨執業之開業會計師查核簽證,必要時,本室並得委請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覆核。
三、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應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
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切實赴各該私立學校實地執行業務,不得以書面查核方式為之。
五、
負責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應具超然獨立之立場,除應注意不得違反會計師法第22條、第23條及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有關規定外,最近3年內不曾在受查核之私立學校專(兼)任教職或董事。
六、
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本省私立中等學校之財務報表有重大缺失時,本室得請會計師主管機關依法處裡。
七、
接受委託查學年之前3學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並公告確定之開業會計師,不得接受委託查核簽證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
八、
會計師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依有關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
私立學校會計業務是否確實依照教育部所訂「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制規定」規定辦理,如有上項規定未規範之事項,應查核是否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二)
私立學校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無嚴密的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是否均確實有效執行,會計師於提供查核報告時,應檢附內部控制說明。
(三)
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60條,第6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44條之規定。
(四)
私立學校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
(五)
私立學校當年度接受教育部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因接受補助而購置之設備,是否有效管理使用。
(六)
私立學校於當年完工或建照中之建築物,應查核其造價與當地發包價格是否相當。
(七)
私立學校於當年度購置之重要設備(含接受補助購置者),應查核購置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亦應向相關供應商函證。
(八)
有關查核報告「範圍段」中,其查核依據之準則,會計師應依據:1、一般公認審計準則2、台灣省私立中等學校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等規定辦理;另有關「意見段」中財報表編制之依據,應查明是否依據:1、私立學校法2、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3、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之ㄧ至規定4、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九)
查核報告中有關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主要報表,應涵蓋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十)
查核報告中有關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註,應表列固定資產(含未完工程)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本期減少、本期重分類、期末餘額等各項金額,學校之土地、建築物本期若有減少,應敘明有無依私立學校法第61條規定辦理。
(十一)
學校與學校關係人間,無論有無交易事項,應於財物報表附註中標列專題敘明。
(十二)其他有無違反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九、
會計師辦理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工作,其工作底稿及相關作業資料應妥為保存7年,必要時本室得調閱之。
十、
會計師完成查核工作後,其查核報告及管理建議信,除借給私立學校需要外,並應檢附一份函送本室,作為辦理有關該私立學校財務案件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