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終身體育及衛生教育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教中(四)字第0930521901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97221

部授教中(四)字第0960523396C號令修正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藝術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學校衛生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進修學校,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家庭教育、人權教育、法治與公民教育、志願服務及讀書會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促進學校與社區融合。

(二)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三)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專長研習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四)透過落實學校體育教學及推廣學校體育活動,辦理校內班際比賽、體育育樂營、校際體育活動及學生幹部訓練等拓展學生多元參與體育活動機會,增進學生運動機會並提升運動技能,建立正確休閒理念,養成運動習慣,培育健康青少年。

(五)加強學生衛生教育,積極推動環保教育,落實綠色消費、健康照護與服務。

三、補助對象:

  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辦理藝術人文教育競賽及終身學習等活動,以計畫內容、參加人數及場次為基準,酌予補助鐘點費、交通費及膳雜費。

  (二)推展校內班際運動競賽,以種類配合辦理年級數為計算單位,酌予補助。

  (三)學生假期體育育樂營及學生假期游泳學習營,以營次為計算單位,酌予補助。

  (四)學校申請辦理體育活動幹部訓練營,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辦理校園衛生保健活動,依學校所提項目補助鐘點費及研習材料費。

  (六)無游泳池學校租借游泳池辦理游泳教學,以班級為計算單位,酌予補助。

  (七)補助學校學生運動社團辦理體育活動,以社團為計算基準,酌予補助。

  (八)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其舉辦之運動競賽種類至少應有五校參加。

  (九)補助學校體育訓練及各類球賽聯誼活動經費,每項計畫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同一年度舉辦同類活動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十)補助設置體育班及配合政策推展體育績優學校基本需求經費及訓練費。

  (十一)研習(討)會: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核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依本部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委外審查為輔,並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據送本部憑辦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活動結束後,原始憑證留存原承辦單位,如有剩餘款應繳還本部。

  (四)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辦理結算,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明細表報本部備查。

  (五)結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送本部。

  (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事宜。

  (三)本部應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及執行成果召開檢討會,檢討修正改進、追綜考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之參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部得以重製、利用於教育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