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合辦員工進修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七四教五字第三0七0五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教育部台(九○)教中(四)字第九○五一一七六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420

部授教()字第095050058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75

部授教()字第0950508231C號令修正第三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在職青年進修,培養優秀技術人才,提高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指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三、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機構)申請合辦員工進修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辦理員工進修班之學校應就原有師資、設備,辦理進修教育;其與企業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但有特殊情形專案報本部會,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員工進修班,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專案陳報實施計畫申請之,逾期不受理;其申請經本部派員勘查,符合規定而准予辦理者,應與企業機構簽訂合約,並報本部備查。續辦員工進修班者,應檢附辦理績效報告書,並專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另訂合約。

(三)辦理員工進修班數與進修學校核定班數合計總班數,不得超過原屬學校同類科班總班數

(四)上課地點,以在學校為原則。但企業能提供上課及實習場所者,得於企業上課。

(五)上課時間,由學校與企業機構雙方協議後,可配合企業機構工作時間作適當調整。但不得減少授課時數。

(六)師資應就原屬學校及進修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調兼之

(七)學生應以合辦員工進修班企業機構之員工為限;其入學資格及方式,依學校招生注意事項之有關規定辦理。

(八)員工進修班之收費,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辦理。

(九)教師兼課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支給。

(十)員工進修班學生學籍管理及成績考查,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       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限,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修業規定辦理。

五、       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六、       學生在校學習及活動時間,由學校指派教師負責管理,在企業機構學習及工作時間由企業機構指派專人管理。

一、       學籍管理不善或學生上課出席率抽查未達標準之學校,不得續辦員工進修班。

二、       員工進修班上課方式,應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不得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方式授課。

三、       每學年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其績效良好者,予以表揚,績效不良者,予以輔導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