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合辦員工進修班實施要點
七四教五字第三0七0五號函訂定
教育部台(九○)教中(四)字第九○五一一七六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部授教中(四)字第
部授教中(四)字第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在職青年進修,培養優秀技術人才,提高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指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三、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機構)申請合辦員工進修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辦理員工進修班之學校應就原有師資、設備,辦理進修教育;其與企業之距離,不得超過
(二)辦理員工進修班,應於每年
(三)辦理員工進修班數與進修學校核定班數合計之總班數,不得超過原屬學校同類科班總班數。
(四)上課地點,以在學校為原則。但企業能提供上課及實習場所者,得於企業上課。
(五)上課時間,由學校與企業機構雙方協議後,可配合企業機構工作時間作適當調整。但不得減少授課時數。\
(六)師資應就原屬學校及進修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調兼之。
(七)學生應以合辦員工進修班企業機構之員工為限;其入學資格及方式,依學校招生注意事項之有關規定辦理。
(八)員工進修班之收費,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辦理。
(九)教師兼課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支給。
(十)員工進修班學生學籍管理及成績考查,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 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限,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修業規定辦理。
五、 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六、 學生在校學習及活動時間,由學校指派教師負責管理,在企業機構學習及工作時間由企業機構指派專人管理。
一、 學籍管理不善或學生上課出席率抽查未達標準之學校,不得續辦員工進修班。
二、 員工進修班上課方式,應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不得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方式授課。
三、 每學年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其績效良好者,予以表揚,績效不良者,予以輔導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