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Regulation
Regar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Student Enrollment for
Senior High Schools
教中(四)字第0910524703號令訂定
部授教中(四)字第0950508459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所屬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格式建立詳細資料。各校之新生名冊、異動、轉學、緩徵等有關資料得由學校依規定自行審查,並永久保存備查。
三、學生學籍事項之申請或查詢,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辦,該校停辦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辦。
貳、新生
四、各校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招收新生。
五、一年級新生之入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含補習學校)畢業。
(二)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含初中、初職)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持有資格證明書。
(三)修畢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含補習學校)三個學年課程,持有修業證明(修畢五年制職業學校前三個學年課程者,得比照報考)。
(四)國民中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學校及其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含初中、初職)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
(五)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六)考試院所舉辦之初等、丁等或特種考試相當於一職等以上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定通過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六、各校應依核定之科別、班數招收新生,每班最高以五十二人為限,調整科班應報本部核准。
七、各校新生於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有關證明文件。
參、轉學
八、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上學期外,其餘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得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無須事先報備。轉學生入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轉學,應經轉學考試合格,始得入學。
(二)各校各年級(不包括一年級上學期。二年級下學期以同群科為限。)學生如有缺額,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招考轉學生;其人數以補足各科實際招收班級人數缺額為限。
(三)各校於註冊前,學生自願轉學或開學後一個月內,其學業未間斷,因學生本人或家長調職、家庭遷居,須臨時轉學者,得向肄業學校申請核發轉學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四)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修畢一年級上學期課程成績及格者,得轉入一年級下學期就讀;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2.一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得轉入相銜接之一年級下學期就讀。
3.修畢二年級上學期課程成績及格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就讀;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4.二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得轉入相銜接之二年級下學期就讀。
5.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成績及格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就讀。
(五)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修滿一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2.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得轉入二年級上或下學期就讀。
3.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4.修滿四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留級者,得轉入三年級上或下學期就讀。
(六)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上學期肄業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相當年級就讀,不受群科限制。但轉入二年級下學期者,應以性質相近群科為限。
2.修畢五專二年級之學生,不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三年級就讀。
3.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普通科;其二年級學生轉入普通科必須降轉。
(七)持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及格成績單或肄業證明書者,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八)學生於註冊前申請轉學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其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者,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九)轉學學生於原校之學業成績,由轉入學校訂定成績審查原則抵免之。
(十)實用技能班學生應經轉學考試合格始得入學。
(十一)在監辦理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年級(含應屆畢業生)上學期中途轉學者,應於轉學證明書中填註,或將轉學前成績資料繳送轉入學校一併核計;下學期中途轉學者,除應屆畢業生外,均與上學期同。
肆、轉群科
九、各校在校內辦理學生轉群科,應以轉入群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內為原則。學生轉群科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伍、休學、復學、輔導轉學
十、學生得由其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每次申請以一年為期,最多以二年為限。
十一、休學生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群科就讀。但學生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群科變更或停辦者,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群科就讀或輔導轉學。未通過資格考之復學生應至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陸、成績及畢業
十二、學生成績之考查及其畢業條件,應依學生成績考查相關規定辦理。
柒、建立學籍基本資料
十三、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
(三)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四)畢業證書印領清冊。
(五)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應建檔保管,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備及查明責任議處,並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影印補全查考。
捌、借讀
十四、學生因環境適應不良、參加集訓、臨時遷居或調職需要,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於一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簿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但以同群科且借讀一學期為限;其借讀超過一學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前項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
玖、緩徵
十五、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學生緩徵,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拾、更正學籍記載
十六、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或更正異動原因者,應檢附有關資料,由學校審核;其相關佐證資料附案存校備查。
十七、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戶政機關發給之證明,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十八、女性因婚姻關係而冠夫姓或從夫籍者,其學歷證件無須改註,仍具有同等效力。
拾壹、督導及考核
十九、各校應接受定期、不定期督導與抽查學校行政、學籍管理業務及學生出席率。
二十、各校經訪視或抽查其學生上課出席率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查一次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經查一次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應予限期改善;其經複查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核減該科招生班數。
(三)經查一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予限期改善;其經複查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停止該科招生一年。
二十一、各校應確實點名,並製作點名紀錄、教室日誌,保存三年備查。
拾貳、附則
二十二、進修學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屬學校保管,獨立進修學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應移交主管機關保存。
二十三、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學生,申請入學時,應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四、大陸地區學生,申請入學時,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五、各校對偽造學歷證件之學生,應撤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有關學業之證明書。
二十六、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本部依權責輔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