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與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及獎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416
部授教中字0960505530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218

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0273C號令修正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二)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就業人才。

  (三)與產業界辦理建教合作,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四)鼓勵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發展學校特色,引導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畢業學生就近升學。

三、辦理期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

四、辦理學校: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學校(不含進修學校及實用技能學程)。

五、名詞定義:

  (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具有下列情形之者:

     1.該類科屬產業結構中,重要且基礎之行職業,並具有急迫需求,因工作性質因素,致學生就讀或就業意願較低。

     2.該類科所屬行職業,已產生人力傳承困難,且嚴重影響該行職業發展。

  (二)特殊地區高中職:

1.離島地區學校。

2.地理位置特殊學校。

3.以原住民學生教育為主之學校。

4.經主管機關鼓勵辦理之學校。

六、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辦理範圍:

  為因應產業界需求,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由本部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產業需求,先就下列類科選擇辦理,並視辦理成效及實際情況逐年調整:

  (一)工業類科:

     1.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紡織科、染整科、配管科、家具木工科(以辦理建教合作者優先)。

     2.機械科(以辦理建教合作為限)。

  (二)農業類科: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森林科。

  (三)海事類科:航海科、輪機科。

  (四)水產類科:漁業科、養殖科。

七、實施方式:

  (一)申請:申請辦理學校應依本要點撰寫申請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計畫書或申請辦理特殊地區高中職免試入學計畫書,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核定後辦理。

  (二)計畫書內容:各校依辦理項目分別撰寫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招生科班及名額、錄取方式,並簡述學校鄰近產業特色評估、課程規劃(以發展學校特色與重視技能實務教學及實習之課程為規劃原則)及經費需求。

     2.申請辦理特殊地區高中職免試入學:招生科班及名額、招生範圍、錄取方式,並簡述學校發展目標、學校經營現況分析與診斷、課程規劃(職業類科應增加著重技能實務教學與實習之課程)及經費需求。

  (三)招生簡章:

     1.經核定辦理免試入學學校應召開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應敘明辦理科班、招生人數、學生申請條件、報名日期、報名方式、學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錄取標準、錄取公告、報到入學時間及其他本要點規定之注意事項等。

     2.各校招生簡章最遲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送本部審查,四月十日前公布,並應加強對國中師生及家長之宣導。

  (四)招生名額:

     1.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1)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至少提供百分之七十免試入學,其中百分之三十不限區域由低收入戶子女優先入學。

       (2)各校應保留百分之十名額,配合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登記分發入學(以下簡稱登記分發入學)。

       (3)所餘名額得提供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申請入學(以下簡稱申請入學),於現有招生區辦理。

       (4)依()()規定入學報到後剩餘名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辦理。

     2.特殊地區高中職:

       (1)由該招生區國中應屆畢業學生自由申請免試入學。

       (2)以原住民學生教育為主學校招收原住民學生得全國免試入學。

       (3)辦理全部免試入學者,應於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簡章中先行填報招生科組別及名額。

       (4)依()規定入學報到後剩餘名額,納入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辦理。

  (五)錄取標準:

     1.辦理本案免試入學,各校得自訂入學評選方式及錄取標準,其評選方式得參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表現、特殊專長(表現)、非學科測驗、面試、自傳(簡述報考動機與抱負)、輔導室或導師推薦函、公開抽籤或其他方式為之,不得再辦理學科紙筆測驗。

     2.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應依前款第一目之()項規定之比例名額,優先錄取低收入戶子女;其低收入戶子女,指持有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六)放榜及報到日期:各校辦理本案免試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應於申請、甄選入學放榜前完成;其日期由各校定之。

八、審查作業:

  (一)本部受理各校申請時,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其組成包括學者專家、高中職校校長、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社區(業界)代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及本部人員,並由本部就成員中聘一人擔任召集人,主持審查工作。

  (二)審查作業及核定,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九、獎(補)助、輔導與考核:

  (一)補助:

     1.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學生三年免繳學費。

     2.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學校所需經費,由本部專案從優補助充實教學設備、鐘點費、導師津貼及行政事務等經費,補助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3.辦理特殊地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學校,第一年由本部專案從優補助充實教學設備與辦理本案有關之活動及事務性支出等經費,第二年起視其辦理成效,評估補助額度,補助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二)輔導、考核及獎助:由本部輔導各申辦學校確實執行,並列入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執行成效良好者,列入本部經費獎助之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之課程規劃,應著重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並強化與產業合作,提供彈性課程及實習機會,以利於畢業後之就業轉銜。

  (二)參加本案免試入學學生,免依考試入學。其為顧及國中應屆畢業學生其他轉銜權益,仍得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三)辦理本案免試入學招生得收取報名作業費新臺幣一百元。但低收入戶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之。

  (四)國中學生申請本案免試入學以一校為限。

  (五)辦理免試入學之學校,社區化就近入學獎學金名額,以前一年獎勵人數為基準酌增名額。

  (六)經錄取之學生於報到日期未及繳交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者,應於報到時簽具補繳切結書,並於取得國中所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後三天內繳交錄取學校。

  (七)已報到學生,欲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者,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錄取學校辦理註銷其錄取資格。

  (八)各校辦理本案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