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33

部授教0960503066C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215

部授教中()字第0970500241C號令修正第3點、第6點、第12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審及保送入學辦法、技藝教育改革方案、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大綱及推動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加強學生學習動機與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昇技能水準。

  (二)培養學生團隊合作、問題解決、跨領域技能等能力,建立學生之自我成就感。

  (三)藉由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技藝競賽活動,相互觀摩、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品質。

  (四)藉由競賽活動,使競賽成績優異學生,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升讀高中職學校,擴大學生進路發展管道,吸引更多具實作性向之國民中學學生參與。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指定相關學校辦理。

  (四)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高中職學校及技專校院。

四、競賽職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內開設班別(職群),決定辦理競賽之職群

五、報名資格: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

六、報名方式:符合前點規定報名資格之學生,由各開辦學程之國民中學、高學校或技專校院  向競賽承辦單位報名。為使直轄市、縣(市)所開設之職群順利進行競賽活動,得由主辦單位核定報名及參賽人數。

七、報名日期、競賽日期及地點:報名日期、競賽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召開協調會協調。

  競賽日期應斟酌每年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審及保送入學報名日期。

八、競賽方式:競賽得分為個人組及團體組:

(一)個人組:競賽內容應含學科及術科,其分數比例由主辦單位定之。

(二)團體組:在同一開班職群以二人至四人為一組之方式實施,其所有參賽者均應參與學科競賽,術科競賽則採現場抽題,由學生抽出應操作之競賽學習主題試題。競賽成績之計算,以同組學生學科成績平均及術科競賽成績,依照學、術科配分,計算加總為團體組成績。    

九、命題範圍:

  (一)個人組:由主辦單位依各開班學校填報之職群學習主題選定一個主題為命題範圍,並須為多數學校填報;為求「加深」之職業試探思維,應以學習主題內較具深度之內容為命題方向。

  (二)團體組:由主辦單位依各開班學校填報之職群學習主題選定二個主題為命題範圍,並須為多數學校填報;為求「加廣」之職業試探思維,應以各學習主題內較基礎之內容為命題方向。

十、評審:由主辦單位協調各職群承辦單位聘評審委員,進行評審工作。評審委員之聘任應注意迴避原則。

十一、競賽成果發表方式:承辦單位得將競賽獲獎之作品(實物、照片或影片等),配合轄區內開辦學校及技職學校相關群科辦理成果展示,或以博覽會方式呈現。

十二、獎勵:獎項分為第一名至第六名及佳作,得獎總數以該職群或主題參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獲獎之獎勵如下:

   (一)學生:參與競賽獲獎學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獎狀,並於獎狀內註記職群及主題名稱及獲得之獎項、名次。於不限制分發區域下,得輔導分發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或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進入高中職就讀。

   (二)辦理本項競賽、成果展及博覽會有功人員,由主辦單位依相關辦法予以敘獎。

十三、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下支應,本部酌予補助部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