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111

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1038B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123

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0133B號令發布修正第五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97618

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6266C號令修正第五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高中職教育發展,提供獎學金以獎勵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不含臺北市、高雄市)特定地區內國中畢業生就讀當地社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核發地區:

(一)本要點所稱特定地區,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不含臺北市、高雄市),符合下列因素之一,並經本部核定之地區:

      1.教育資源嚴重欠缺。

      2.位置偏遠或交通位置不便,情形嚴重。

      3.就學人口外流嚴重。

      4.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二)本要點所稱當地,其範圍之界定,由特定地區內適性學習社區召集學校召集會議,依當年度本部核定公布之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各校所在之地緣及國中分布情況,自行協調定之。

三、獎學金核發對象:

分為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一年級新生及在校生二類,以本部於每年度依本部分配獎學金額度核定受獎助學校及名額為限。

四、獎學金金額:

   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五、辦理手續:

  (一) 本部

     1. 編列一定經費統籌分配補助受獎助學校獎學金經費額度。

     2. 依特定地區內學校招生情形、班級數等因素,組成審查會審查並核定受獎助學校及名額。

     3. 督導受獎助學校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

  (二)學校

     1. 受獎助之學校,應依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所在之地緣及國中分布情況、各類學生比例、公平擇優原則及相關作業程序等,擬訂獎學金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向當地國中及本校師生家長宣導後實施;獎學金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應公布於學校高中職社區化網站。

     2. 學校擬訂獎學金補充規定內容,應本公平擇優原則,考量下列各類學生比例:

       (1)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部分:

           申請或甄選入學學生,由學校依招生計分基準,擇優發給獎學金。

           登記分發入學學生,以第一志願升讀當地高中職學校者,由學校依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新生,由學校擇優發給獎學金。

(2)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生部分:

           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之學生,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在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績在甲等(八十分)以上者,始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該學生成績未達標準,得由入學時以第一志願就近入學之同年級且符合學業及德行成績標準之學生申請遞補。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學生,由學校依前一學期在校表現擇優發給獎學金。

     3.休學、自動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本項獎學金,復學後仍具資格者,得恢復發放。

     4.學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裝訂成冊及領據,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函報本部核撥獎學金。

     5. 學校於每學期完成核發獎學金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關表件留校備查。

  (三)學生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申請:

1、 一年級第一學期:

       檢附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單影本及第一志願就讀該校相關證明影本。

2、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年級:

       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獎助之學校,按時填報本部各項列管、檢核表冊等相關資料並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如有不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