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中華民國931221部授教中(三)字第09305219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5317部授教()字第095050392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312部授教()字第0960503903C號令修正

一、   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    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學金、伙食費比照辦理。

四、    補助對象:

(一)   助學金: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伙食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三)   住宿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進修學校)寄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五、    補助基準:

(一)助學金: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一千元,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己領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實計算助學金。

(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核實補助;其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最高以二千六百元為限。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用,以抵繳應繳費用;其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除應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件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二)檢附證件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學校審核章。

七、    經費請撥:

(一)   助學金:

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請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助學金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二)   住宿及伙食費:

學校應於註冊時,先行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後,備妥請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及伙食費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金、住宿費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    補助成效考核:

  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事宜,是否積極宣導及按時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列為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九、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己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請領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退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

(二)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之請領、管理發放及學生輔導事宜。學校應審慎審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如有審核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如有不法涉及刑責,應移送法辦。

 

 

 

附件一

(校 名 全 銜)   學年度第  學期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請領清冊

 

姓名

學號

科別

年級

金額

學生簽章

他項補助費請領情形

備註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助學金或公費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助學金或公費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助學金

或公費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助學金

或公費

 

總計

 

 

 

 

 

 

 

 

 

承辦人:       出納:       會計主任:        校長:

(請蓋職名章)      

 

                 

 

附註:1.本項請領名冊應備妥一式二份連同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30日內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2.原住民族籍學生如已請領他項補助費者,請在適當欄位□註記。

 

 

 

附件二

(校 名 全 銜)   學年度第  學期原住民學生住宿及伙食費請領清冊

  

 學 號

 科 別

年級

是否住宿

申請金額

學生簽章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