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九一○五○八六二八號令修正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30519354號令修正第十七點

一、  為達成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有效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實習商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

三、 為提供學生實習環境,使學生所學理論與實務互相配合,設有商業類科(含商業學程)學校得設置實習商店(以下簡稱本店)。

四、 本店店址設於本校校內為原則。

五、 本店籌設資金來源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六、 本店業務之對象,限於校內教職員工生。

七、 本店銷售貨品範圍如下:

(一) 文具用品。

(二) 日用百貨。

(三) 罐頭及食品。

(四) 其他代辦教學實習器材等相關業務。

八、 本店設實習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聘請若干人為委員組織之,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九、 本店設經理、副理各一人,其下得視業務需要酌設營業、會計、出納、文書等組。經理由實習主任兼任,其他人員由經理遴選適當人選提指導委員會通過聘兼之。

十、 經理綜合店內一切業務並執行實習指導委員會議決事項,副理協助經理綜合店內業務,其他人員承經理之命,分別辦理相關業務。但會計與出納不得同一人兼任。

十一、  本店實習指導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聘得連任。

十二、  實習指導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定業務計畫。

(二) 審定各項預算及決算。

(三) 審查經理提報各兼職人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 擬定本店有關業務之各種決策。

十三、  實習指導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十四、  本店應按日填造購銷日報表、現金出納結存表、應收及應付帳款明細表,送請經理審核之。

十五、 本店會計年度採學年度,每學期末編製半年報,年度終了時應編造營造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實習指導委員會審核後公布之。

十六、 實習指導委員會召集人,應定期指派人員查商店收支帳目,編製查核報告書,提實習指導委員會報告。

十七、 本店收支,國立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私立學校如有盈餘,應撥充學校基金,或提撥盈餘使用計畫,送請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不得將盈餘分配予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十八、 本店有關經費收支,應設專戶處理。

十九、 本店有關人員,對實習學校應負責指導下列事項:

(一) 交易程序。

(二) 業務處理。

(三) 商品陳列。

(四) 商品包裝。

(五) 帳務處理。

(六) 廣告設計及運用。

(七) 服務精神及態度。

二十、 本店為配合學生之實習,可另製專供實習之憑證、帳冊、報表等指導學生登錄或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