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審查原則

中華民國97624

部授教中()字第0970502681C號令訂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高中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中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學。

三、補助項目

  (一)基本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本部並依各校所提「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狀況,且參照學校之招生率與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及其增減率、學生升學表現、學生多元學習程度、學生懲戒情形、師生受獎情形、教師服務表現、重要議題課程實施程度、家長參與學校活動程度及教育投資比(私立學校)等指標審查之。

四、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直轄市立、直轄市私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應編列自籌款,其規定如下:

       (1)續辦學校:直轄市(私)立學校編列自籌款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縣(市)立學校編列自籌款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

       (2)新辦學校:直轄市(私)立學校應編列所提學校經營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之自籌款;縣(市)立學校應編列所提學校經營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之自籌款。

     3.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4.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5.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6.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7.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仟元為單位表示。

     8.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9.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二)補助基準

     1.經常門

       (1)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學生獎(助)學金、教師圖書禮券、技能競賽指導費、軟體設計(開發、維護)費、軟體授權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保險費(公務人員除外)、維護及耗材費、實習材料費、旅運費、雜支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2)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級中學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支給,並由高級中學支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3)入學獎學金每生每學期最多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及指導學生獲獎之教師頒發圖書禮券,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實習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學期每生新臺幣二百元計。

       (6)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7)旅運費支用基準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2.資本門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

       (2)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三)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及教師圖書禮券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另支給編撰費。

     3.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4.補助經費得支用於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業務所需,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及各項紙張材料耗損等之。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校外場地租借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等。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獲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部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核撥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資本門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學期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經常門經費上學期得延至翌年二月十五日、下學期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三)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請本部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並報本部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