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學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經費原則

中華民國95412部授教中(二)字第0950504660C號令發布

一、依據: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高級中學原住民族教育,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一)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二)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三)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整合。

(四)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直轄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學、各縣(市)政府所屬完全中學(中四至中六)。

四、補助基準:

(一)加強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其學生人數與補助費用原則如下:

1.二十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限。

2.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十五萬元為限。

3.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二十萬元為限。

4.一百人以上,每增一百人,依比例補助五萬元。

學生人數未達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人數時,仍欲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亦得循本計畫申請相關經費之補助。

各校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四百元。

(三)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四)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中旬前核發完竣。

(二)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與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三)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中旬前核發完竣。

(四)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料表(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件六)、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併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1)審查及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依據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加以審查)及「計畫補助」(依據各校提報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加以審查)等二項,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2)「基本補助」由本部逕依計分標準評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審核後評給分數。俟加總二項分數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學校。

(3)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五)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擇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二)各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動,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指導及評鑑,並視成效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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