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招生入學試務報名費支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0940512910號函發布
一、教育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於單獨或聯合辦理各項招生入學試務有關報名費支用情形有齊一之標準,俾利各校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
(二)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職業學校。
(三)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
三、各校招生入學試務報名費之支用,應以辦理該項業務實際需要及報名費收入額度核實編列,依報名人數多寡及各校辦理招生入學試務成立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通過之招生試務方式,妥善規劃報名、命題、製卷、閱卷、核分、審查評選及放榜等相關招生試務工作,並依本注意事項編列招生試務經費收支表,循行政程序,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之。各項支出基準如附表。
四、報名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酬勞費。
(二)稿費﹙含審稿費﹚。
(三)試務費:出席費、講習費、工作費﹙包括招生試務工作費、入闈工作費﹚、命題費、監考、巡場費﹙一般考場、特殊考場﹚、閱卷費、面試及實驗實作評選費;支領酬勞費、稿費者,得依實際工作支領試務費。
(四)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水電費、加班值班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闈場布置費、考區(場)布置費、闈場用品費、闈場租金、宣傳費及雜支﹚。
(五)維護費。
(六)材料費。
(七)物品及設備費。
(八)旅運費。
(九)招生試務工作研究報告費用。
五、支領前點各款費用對象,以招生試務工作期間﹙含平常日﹚實際工作人員為限,每人同一天之各項試務費用,以支領一項為限。
六、各校報名費之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應提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其有結餘者,由各校依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各處室實際需求,擬訂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計畫,提行政會報討論,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七、辦理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及各種聯合招生入學主委學校,得於每(學)年辦理完竣後,移撥籌備經費供下屆主委學校使用;其移撥額度,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
八、各校試務工作人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試務屬本職業務者,不得另行支領酬勞。
九、單獨設立之進修學校辦理各種招生入學,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十、直轄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試務共同費用支出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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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
職別 |
單位 |
支付(新臺幣) |
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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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勞 |
主任委員 |
人 |
一萬八千元 |
一千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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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二千元 |
一千零一人~三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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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六千元 |
三千零一人~六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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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三千元 |
六千零一人~一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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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八千元 |
一萬零一人~一萬五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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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萬八千元 |
一萬五千零一人~二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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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一千元 |
二萬零一人~三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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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三千元 |
三萬零一人~四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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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八千元 |
四萬零一人~五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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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三千元 |
五萬零一人~八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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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萬五千元 |
八萬零一人~十一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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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萬七千元 |
十一萬零一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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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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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
含委員、顧問、指導委員及實際參與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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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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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
二百元 |
含監考講習、報名工作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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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試務期間工作費 |
教、職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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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五十元至一千五百元 |
含簡章整理、報名期間報名資料整理、試卷及分發資料運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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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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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元至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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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試務前後工作費 |
教、職員、工 |
人、天 |
三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
含考場設置、試卷運送及保管、資料審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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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
人、天 |
二百元至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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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闈期間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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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 |
二千二百五十元至四千五百元 |
含闈內外場作業工作費及闈場試務工作費、留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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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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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份 |
三千元 |
含特殊才能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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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場監考〈場〉、巡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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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 |
一千五百元 |
監考(巡場)人員作業時間超過半天(四小時),得酌發二百五十元(七百五十元*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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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考場監考﹙場﹚、巡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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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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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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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 |
二十五-五十元 十五-二十元 |
每份每閱(作文、小論文) 每份每閱(申論題與測驗混合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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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實驗實作評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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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 |
全日五千元,半日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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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副主任委員為主任委員之七折至八折支給。
(二)總幹事為主任委員之六折至八折支給。
(三)副總幹事為主任委員之五折至六折支給。
(四)組長為主任委員之三折至六折支給。
(五)副組長為主任委員之二折至四折支給。
(六)辦理全國性試務、分發入學等作業設有指導委員、督導委員為主任委員之三折至六折支給。
(七)辦理全國性試務、分發入學等作業設有經費稽核委員得編列酬勞每人一萬元。
(八)本表所訂個別酬勞金額均為上限,各區可依實際收支情況調整支付。
(九)各校辦理多元入學作業須請學生協助整理資料者,得依本表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