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07714A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0425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 國立高級中學。

二、 國立、直轄市立及縣 () 立高級職業學校。

三、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 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 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或體育之特別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 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就近入學鄰近高級中等學校或直升入學。

三、 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二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三之一條 前條各種入學,應參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計在校學科成績。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在校學科成績。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第四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學音樂、美術、舞蹈等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者,並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鑑定通過取得證明文件: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學生或同等學力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三、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經學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畢業資格,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第五條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招生區範圍、數量,經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直轄市立、縣()立高級中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 ,由第七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七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第八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九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十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第十一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二、登記分發入學,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第十二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比例。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十三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全國招生委員會或全國試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十五條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三條及第三條之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十六條                參加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第十七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八條                直轄市立、縣 () 立或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