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九0教中(二)字第9050018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九一○五一七二○○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提昇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高級中學在校學生。

三、辦理原則:

(一)理課業輔導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學校應依作業程序公告辦法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即通知學生家長且由學生自由參加。

(二)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同時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目。

(三)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五時三十分。寒假不得多於四十節,暑假不得多於一百二十節。

(四)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五)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應置導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導。

(六)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可另收教材或講義費,且不應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七)舉辦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四、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應依據臺灣省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斟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為教學活動業務、材料所需經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支出。但惟不得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如有剩餘應發還給學生。

(四)課業輔導教師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收費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附則:

(一)各校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辦理。

(二)辦理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以提供下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三)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