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與台灣省私立高中學術性向資優教育設班計畫及鑑定程序公告(簡章)共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6511
部授教中(一)字第0960503706C號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中學術性向資優教育,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設班計畫規定事項如下:

  (一)送審對象:已核定之學術性向資優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

  (二)送審日期:學校應於三月中旬將學術性向資優教育設班計畫及簡章送本部審核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鑑定事宜。

  (三)師資規劃:

     應依序遴選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擔任:

     1、修習資優教育三學分(或五十四小時)以上各類科之合格教師。

     2、曾參加各類資優教育研習時數超過三十六小時之各類科合格教師。

     3、對各類科教學有深入研究或特殊表現,並有意願參加資優教育進修十五小時以上,且應於二年內完成進修之優良合格教師。

  (四)每班名額:

     1、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2、資賦優異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得成班,不足二十人者,以資優教育方案輔導。

  (五)安置方式:採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方案及縮短修業年限方式辦理。

  (六)特教通報:學校應將經資優鑑定通過之學生,通報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三、鑑定程序公告(簡章)規定事項如下:

  (一)鑑定流程及程序:

     1、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辦理。

     2、資賦優異學生安置前,應經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鑑定(包括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後,始得提供適性安置。

     3、鑑定程序:

       應依下列管道之一辦理:

       (1)測驗考試管道:

          A、初選:

           (A)國中基本學力測驗相關科目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B)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B、複選:實作評量及觀察等多元評量。

          C、綜合研判:學校將通過複選優異學生之測驗成績及相關書面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進行综合研判。

       (2)書面審查管道

          A、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名)獎項。

          B、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C、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二)鑑定時程:學校就七月至八月、八月至九月或九月至十月之三個時程,擇一辦理。

  (三)鑑定報名費: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鑑定報名費優待資格及應檢附之證件:

     1、資格: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費全部減免。

     2、證件:

       (1)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2)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確認、失業給付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應超過報名日期)。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設班學校得進行評鑑、訪視及書面審查;未符合要求者,應予以輔導、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取消辦理資格、停止招生並懲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