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
部授教中(一)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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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透過充實高級中等學校特教教學設備及改進教學措施,提昇教育品質,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全方位完整之適性教育,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
三、補助對象: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者。
(三)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未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1.鐘點費:依實際需要按現行法令規定核實計列。
2.教具教材、教學及電腦軟體等輔助費:依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3.教師研習:依實際需要連同計畫,詳實核列。
4.臨時職業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含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及差旅費等)。
5.特教生甄試安置及相關活動會議:依實際需要連同計畫,詳實核列。
6.交通車輛:以載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為限,並依行政院標準核實計列。
7.交通費(租金):依各校擬定校外實習參訪及上下學交通車專車補助。
8.學習輔具、特教通報資訊網路、設備及修繕及相關工程:依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9.特殊教育輔導團及資源中心;依實施計畫詳實核列,並應專款專用。
10.輔導費:依各資源中心所定實施計畫,提供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適性教育及支持服務,就近輔導員及專業人員到校諮詢輔導,每人每日一千元,由各資源中心專款專用。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者:
1.開班費及超額招生補助費:
(1)特殊教育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核給開班經費,學生人數超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補助超額招生費,每人最高七萬元。
(2)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四十萬元、資本門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一百十五萬元、資本門五萬元。
(3)新開辦之班級,於當年度按補助基準半數經費補助之,並於次年度補助設備費五十萬元。
(4)特殊教育學校經十二年就學安置委員會分發設置輕度特殊教育班者,其經費比照特殊教育班補助基準辦理;依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協調開班者,依實際需求,專案辦理。
2.鐘點費:依實際需要按現行法令規定,核實計列。
3.教具教材、教學及電腦軟體等輔助費:依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4.教師研習:依實際需要連同計畫,詳實核列。
5.臨時職業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含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及差旅費等)。
6.交通費(租金):依各校擬定校外實習參訪及上下學交通車專車補助。
7.學習輔具、特教通報資訊網路、設備及修繕暨相關工程:依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8.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誤餐費、工讀生服務費等,依實際需要按現行法令規定基準編列。
9.硬體設備費:資源班開班設備費補助五十萬元。
10.學習輔導:資源班每校每年補助十萬元。
11.特殊教育輔導團及資源中心;依實施計畫詳實核列,並應專款專用。
(三)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輔導行政業務費:用於身心障礙學生IEP、轉銜安置等輔導會議及教學觀摩等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費等。
(1)每校每年基本行政費五千元。
(2)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年每人補助三千元,最高補助二萬元。
2.工讀生服務費:
(1)用於工讀生協助視聽障、腦痲或肌肉萎縮症等學生生活及課業(報讀、點字、 錄音及翻譯等)之輔導及外聘手語人員協助上課翻譯工作。
(2)依學生人數列計,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五千元,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3.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1)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學生及重度腦痲、重度肌肉萎縮學生,每年每人二萬四千元。
(2)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七千二百元。
(3)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以上,每年每校補助十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每年每校補助十萬元;二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每年每校補助六萬元;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人,每年每校補助三萬元;九人以下,每年每校補助一萬五千元。
4.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最高補助二萬五千元;十ㄧ人以上,最高補助四萬五千元。
(四)未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學校得依前款規定之補助項目,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本部視年度預算額度酌量補助。
(五)配合事項:
1.本部各項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用途,應專款專用,並得依年度預算額度及學校實際使用情形斟酌調整。
2.各校應事先掌握身心障礙學生類別、人數,依區域特性與需求,辦理區域相關特教研習,所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本部特教通報網,承辦學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特教進修情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各校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實施計畫、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資料,向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本部依據補助項目基準審查後,於二月二十八日前核撥補助款。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均不得再申請變更,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後之年度工作計畫或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憑撥。
(二)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減少特殊教育班者,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部。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該計畫結束後,向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結報手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進行期間,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請學校配合相關督導工作,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本部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導工作時,各校應主動將補助執行成效報告,並配合審查意見辦理。
(三)本部補助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補助」字樣之貼條。
(四)各校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次年度計畫依比例減列補助;經本部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導報告,建議特教績優獎勵者,原則上以增加其補助百分之十之額度,作為獎勵補助。
(五)本部得視上開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經費額度調整,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