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簡介

壹、依據:「教育基本法」及「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貳、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分為五種: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年滿十四歲的國民即具有報考資格。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年滿十七歲的國民即具有報考資格。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縣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報考資格規定「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其報考資格規定「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證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得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參、報考國小、國中、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者,僅須符合年齡規定,不需備有學歷證件即可報考。

肆、各級學力鑑定考試查詢單位:

(一)  國小、國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局查詢。

(二)  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身心障礙國民高職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或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查詢。查詢電話: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04-37061407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7256428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07-336833321124.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96034562633

(三)  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查詢。查詢電話: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04370613072.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227256351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73373115

(四)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技職司查詢,查詢電話-0223565847

伍、有關「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

「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服務事項說明:

一、有關考試辦理方式: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係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縣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聯合辦理。本項考試每年舉辦一次,由主管單位輪流命題印卷,全國分十個考區(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各考區,福建省金門、馬祖各考區,台灣省五考區)免費受理報名考試。

二、考試及格證書效力:經參加本項考試成績及格,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持該證書可作為就業或升學之用。

三、考試時間及報名地點:如後附簡章

四、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手續:提供台灣省考區申請補發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及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者申請表格各乙式,請填具資料後,送各主辦局、室申請補發。

陸、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表格

(表格一)

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及格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者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應試地點:

原證書發證年度:

申請補發原因: 遺失    毀損

聯繫電話:

聯絡地址:

申請日期

       

申請者簽名

 

:備正面脫帽2吋相片2

 

(表格二)

自學進修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

考試及格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者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應試地點:

原證書發證年度:

申請補發原因:  遺失    毀損

聯繫電話:

聯絡地址:

申請日期

       

申請者簽名

 

:備正面脫帽2吋相片2

 

(表格三)

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成績證明申請表

申請者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應試地點:

參加考試年度:

申請補發原因:  遺失    毀損

聯繫電話:

聯絡地址:

申請日期

        

申請者簽名

 

  

(表格四)

自學進修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

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

申請者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應試地點:

參加考試年度:

申請補發原因:  遺失    毀損

聯繫電話:

聯絡地址:

申請日期

        

申請者簽名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條文內容

名  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 97 05 02 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 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 國民小學。

二、 國民中學。

三、 高級中學。

四、 職業學校。

五、 專科學校。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 政府辦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四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學校、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等相關代表議辦理鑑定考試,並得聯合辦理之。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具有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前二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 (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等三科為原則)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五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前三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第七條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方面調整因應之。

第八條        學力鑑定考試全部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認。

    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及格證書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九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捌、學力鑑定考試簡章(分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二種)

(簡章一)

閩地區98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         

二、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貳、目的: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

參、應考資格:

一、年滿20歲(7891以前出生者)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本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二、年滿18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依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 97 年 05 02 日 修正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肆、報名日期:9825(星期四)起至28(星期日)止(含星期六、日,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逾時不予受理。

伍、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國立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臺北縣板橋市新國民小學。

陸、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864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112116313314

 二、臺北縣板橋市新國小,22049臺北縣板橋市陽明街206號。     

電話:0222571830603

 三、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80265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     

電話:(07715094911

 四、國立金門高級中學,89345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          

電話:(082325450113

 五、國立馬祖高級中學,2094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74號。         

電話:(083625668222243622

 六、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33047桃園市成功路二段144號。   

電話:(033333921220

 七、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80060新竹市中華路2270號。       

電話:(035456611202

 八、國立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40146中市中路283號。       

電話:(0422810527

 九、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60043嘉義市垂楊路243號。           

電話:(052232935

 十、國立南第二高級中學,70449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125號。   

電話:(062514526336或(062827881

、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          應考人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填寫報名表(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        繳驗應考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        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四、        以應考資格二報考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五、        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印本各1份,可申請檢驗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六、        繳交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3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姓名)。

七、        領取准考證。


捌、考試:

一、考試日期:9838(星期日)。

二、科目及時間表:

 

時間

上午

下午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0800

0920

0940

1050

1110

1210

1330

1440

1500

1610

科目

國文

數學

英文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三、考試地點:各考區原受理報名學校。

四、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下午2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五、考試範圍:依現行高級中學97學年度畢業班社會組3個學年之課程標準為範圍,自然學科考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玖、成績通知:98323(星期一)付郵交寄。

拾、成績鑑定:

一、各科成績均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二、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三、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四、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五、86年度以前應考本項考試「中外史地」及「三民主義與公民」等兩科中之科及格者,其87年度以後之「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六、身心障礙國民第1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應考科目成績總平均達60分者,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拾壹、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及格證書或及格證明書。

二、應考人依規定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報名者,應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准考證應試,以便核對身分。如有發現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考試時間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布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

四、應考人報名後或放榜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原報名學校改正。

五、為配合身心障礙國民報考,特增設身心障礙國民應考試場外,另提供配合措施,如需特殊應考方式(如點字、口答、耳聽口答或目視口答等),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申請,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六、複查成績者限以書面提出,於98331(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向考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敘明「考試級別」、「准考證號碼」、「姓名」及「複查科目」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票25元及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時不得要求親自查閱試卷。

七、本考試不限戶籍所在地,可任由報考人選擇考試地點報名。

八、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學歷者不得報考。

九、有關本項考試相關資訊諮詢單位及承辦單位如下:

(一)諮詢單位: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41341中縣霧峰鄉中正路7384號。          電話:(0437061407

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8樓。        電話:(0227256428

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4樓。          電話:(0733683332112

4.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21樓。  電話:(02296034562633

   (二)承辦單位:

1.臺北市考區: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864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112116313314

2.臺北縣考區:

臺北縣板橋市新國小,22049北縣板橋市陽明街206號。     

電話:(0222571830

3.高雄市考區: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80265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號。     

電話:(07715094911

4.臺灣省及福建省考區:

國立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40144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

電話:(0422223307701708


(簡章二)

閩地區98年度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

二、特殊教育法。

三、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貳、目的:鼓勵失學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參、應考資格:年滿20歲(7891以前出生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含語言障礙)、肢體障礙或多重障礙等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肆、報名日期:9825(星期四)起至28(星期日)止(含星期六、日,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5時),逾時不予受理。

伍、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三、    承辦單位:國立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臺北縣板橋市新國民小學

陸、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864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112116313314

二、    臺北縣板橋市新國小,22049臺北縣板橋市陽明街206號。     

電話:0222571830603

三、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80265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47號。     

電話:(07715094911

四、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89345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          

電話:(082325450113

五、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2094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74號。         

電話:(083625668222243622

六、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33047桃園市成功路二段144     

電話:(033333921220

七、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80060新竹市中華路2270號。       

電話:(035456611202

八、    國立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40146中市中路283號。       

電話:(0422810527

九、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60043嘉義市垂楊路243號。           

電話:(052232935

十、    國立南第二高級中學,70449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125號。   

電話:(062514526336或(062827881

、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應考人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填寫報名表(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繳驗應考人身心障礙手冊、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四、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印本各1份,可申請檢驗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五、繳交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3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姓名)

  六、領取准考證。

捌、考試:

一、考試日期:9838(星期日)。

二、科目及時間表:

時間

上午

下午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0800

0920

0940

1050

1110

1210

1330

1440

1500

1610

科目

國文

三民主義

社會科學概論

啟明、啟仁英文

啟聰專業科目()

啟明、啟仁專業科目

啟聰專業科目(二)

三、考試地點:各考區原受理報名學校。

四、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下午2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五、考試範圍:

   啟明高職:三民主義、國文、英文、社會科學概論(東大圖書公司印行之社會科學概論)、專業科目按摩學:北啟明學校林忠濤之按摩概論

   啟仁高職:三民主義、國文、英文、社會科學概論(東大圖書公司印行之社會科學概論)、專業科目:素描實作或色彩學(雄獅圖書公司印行,歐秀明、賴來洋合著之實用色彩學)由應考人任選其一。

啟聰高職:三民主義、國文、社會科學概論(東大圖書公司印行之社會科學概論),專業科目(一)素描實作、專業科目(二)色彩學(雄獅圖書公司印行,歐秀明、賴來洋合著之實用色彩學)。

玖、成績通知:98323(星期一)付郵交寄。

拾、成績鑑定:

一、鑑定考試每科均以100分為滿分,其及格標準為符合下列各款之者:

(一)第1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應考科目成績總平均達60分者。

(二)累計第1次鑑定考試以後歷次考試成績,各應考科目均達60者。

二、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發給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三、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四、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拾壹、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及格證書或及格證明書。

二、應考人依規定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報名者,應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准考證應試,以便核對身分。如有發現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考試時間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布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

四、應考人報名後或放榜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原報名學校改正。

五、如須特殊應考方式(如點字、口答、耳聽口答或目視口答等),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申請,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六、複查成績者限以書面提出,於98331(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向考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敘明「考試級別」、「准考證號碼」、「姓名」及「複查科目」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票25元及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時不得要求親自查閱試卷。

七、本考試不限戶籍所在地,可任由報考人選擇考試地點報名。

八、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學歷者不得報考。

九、有關本項考試相關資訊諮詢單位及承辦單位如下:

(一)諮詢單位:

1.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41341中縣霧峰鄉中正路7384號。          電話:(0437061102

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8樓。        電話:(0227256428

3.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 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4樓。          電話:(0733683332112

4.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21       電話:(02296034562633

(二)承辦單位:

       1. 臺北市考區: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864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112116313314

       2. 臺北縣考區:

臺北縣板橋市新國小,22049北縣板橋市陽明街206號。     

電話:(0222571830

       3. 高雄市考區: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80265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號。   

電話:(07715094911

4. 臺灣省及福建省考區:

國立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40144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

電話:(04222233077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