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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教育基本法」及「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貳、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分為五種: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年滿十四歲的國民即具有報考資格。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年滿十七歲的國民即具有報考資格。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縣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報考資格規定「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其報考資格規定「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證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得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參、報考國小、國中、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者,僅須符合年齡規定,不需備有學歷證件即可報考。
肆、各級學力鑑定考試查詢單位:
(一)國小、國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局查詢。
(二)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身心障礙國民高職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或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查詢。查詢電話: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04-37061407。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7256428。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07-3368333轉2112。4.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9603456轉2633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查詢。查詢電話: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0437061307。2.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227256351。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73373115。
(四)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技職司查詢,查詢電話-0223565847。
伍、有關「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 「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服務事項說明:
一、有關考試辦理方式: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係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縣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聯合辦理。本項考試每年舉辦一次,由個主管單位輪流命題印卷,全國分十個考區(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各一考區,福建省金門、馬祖各一考區,台灣省五考區)免費受理報名考試。
二、考試及格證書效力:經參加本項考試成績及格,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持該證書可作為就業或升學之用。
三、考試時間及報名地點:如年度簡章。
四、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手續:提供台灣省考區申請補發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及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者申請表格各乙式,請填具資料後,送各主辦局、室申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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