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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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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就學安全措施
學生團體保險-投保作業
學生團體保險-投保資格作業
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內容
學生團體保險-理賠作業
學生團體保險-加退保作業
教育部辦理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方案內容及目標
教育部辦理高中職免學費方案-申請條件
教育部辦理高中職免學費方案-作業流程
教育部辦理高中職免學費方案-方案其他疑義
關鍵字:
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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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學生轉入或轉出需否辦理加退保?保費如何計算?
各學校最遲應於每月月底前完成上一個月的加
/
退保名冊輸入作業。
1.
加保部分:幼稚園入學後開始滿四足歲或特殊教育兒童入學後滿
3
足歲,或中途入學學生。
保障自滿四足歲
(
或滿
3
足歲
)
或以入學核准日起發生效力,保費自加保日當月開始收取每月
25
元。
2.
退保部分:幼稚園中途轉出。
保障至轉出日之當月月底,保費自退保日之隔月開始退還每月
25
元。
例如:
A.98.11.30
輸入加保生效日為
98.10.21
,保障自
98.10.21
起生效,保費自加保日當月起計算,
共收
25
元
x4
個月
=100
元。
(
收
10
、
11
、
12
、
99
年
01
共四個月
)
B.98.11.30
輸入
98.10.31
退保,保障至
98.10.31
止,保費自
98.11.01
起退費,
共退
25
元
x3
個月
=75
元。
(
退
11
、
12
、
99
年
01
共三個月
)
3.
幼稚園因無學籍故轉出轉入都須做加退保。
Q1、於國術館、接骨所治療的收據是否可以申請理賠?
1.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二條之規定,『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復健、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2.
立案之國術館依醫療法規定,其開業執照是由內政部核發,非衛生署核發,是故國術館非醫療院所,且因國術館、接骨所並無合格之醫師執照,所以其開立之收據亦不得申請醫療理賠之用。
Q1、補校、附設國中部、分校或分部是否有不同的學校代號?人數輸入及保費是否需分開?
各學校之代號係依教育部設定之基準辦理,倘若一學校與其補校之代號不同時,人數輸入需分開填寫,但保費可同時合併繳納。
Q1、政府推動就學安全措施,針對建教班學生的學費方面,有哪些明確補助原則?
A1、自97學年度下學期起(98年2月1日),政府針對建教班學生,推動就學安全措施如下: (1)建教班學生(含公、私立)無法正常進場實習者,可獲全額補助學費。 (2)家庭年收入60萬元以下,也可獲全額補助學費。 (3)家庭年收入61~80萬元者,可獲一半的學費補助。 (4)家庭年收入80萬元以上者,以上學生則依現行私校學費差額補助規定補助1萬元學費(每學期5000元)。
Q1、集體中毒慰問金如何認定理賠?
5人以上
(
含
)
,而且必須全部是學生,住院者,可申請慰問金
3000
元及住院保險金,如未達
5
人或未住院者,且家長有醫療費用自付部份,可憑收據申請傷害門診。
Q1、休學生、延修生、中輟生應如何才享有學生保險?
台灣省學生團體保險中輟生的投保資格及作業,比照休學學生處理,即
1. 中輟生如在開學即辦理註冊及繳交保險費,則保險責任始期自學期開始。
2. 中輟生如在學期開學後,中途辦理註冊入學,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月份之保險費後,
3. 中輟生如無註冊及繳交保險費,其保險契約無效。
Q16.學校應如何辦理「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及「高職免學費」措施?
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方式說明:
1
、
一年級第一學期之新生:
(
1)新生第一學期於報到後,由學校至「教育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
(https://svhs.ylc.edu.tw/)
上傳申請資料,辦理查調作業。
(
2)申請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之新生第一學期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繳費:
A.
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新臺幣5,000元)之金額及其他費用。
B.
先繳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
【僅私立高中齊一學費適用】
C.
僅先行繳納除學費外的其他費用。
(3)
學校依查調審核結果
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
(4)
學校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
。
2
、
其他符合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申請條件之各學期舊生:上一個學期結束前,學校先行完成學生家戶年所得查調(開學前),再由學校依查調結果,核算申請補助金額及學生應繳學費金額,印製繳費清單通知學生繳交,並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
3
、為方便家長,每個學校必須提供一種以上免收取手續費之繳費方式。
二、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國立、私立五專前三年學校
)
辦理方式說明:
1
、
一年級第一學期之新生:
(1)新生第一學期於報到後,由學校至「教育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上傳申請資料,辦理查調作業。
(2)申請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之新生第一學期繳費:先行繳納除學費外的費用。
(3)學校依查調審核結果
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
(4)學校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
。
2
、其他符合高中職免學費方案申請條件之各學期舊生:上一個學期結束前,學校先行完成學生家戶年所得查調(開學前),再由學校依查調結果,核算申請補助金額及學生應繳學費金額,印製繳費清單通知學生繳交,並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款。
3
、為方便家長,每個學校必須提供一種以上免收取手續費之繳費方式。
Q1. 教育部為什麼要辦理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1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係規劃「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免試為主」等實施內涵,其中,減免學費乃基於政府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對弱勢家庭子女就學之照護,透過逐步推動高中職學生免學費,將能實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目標,提升國民素質與國家競爭力,
更能彰顯政府符應世界教育潮流,積極培育產業需求人才,落實尊重教育選擇權,減輕家庭就學經濟負擔的教育政策理念實現。
2
、學校有公私立之別,但保障與照顧學生受教權益則無公私立之分,而統計顯示有較高比例就讀高職學生屬於經濟弱勢,政府理應透過免學費政策加強照顧,減輕學生家庭經濟負擔,協助弱勢族群學生得以完成學業,
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
Q9.學生申請補助之條件為何?
學生申請「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之學費補助,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申請條件
說明
1.
學生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就讀國內學校
學生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就讀非國內之境外學校,不適用本補助。
2.
學生就讀
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經核備學籍在
案
各補助類別及補助對象:
1.
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
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普通科學籍。
(2)
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2.
高職免學費補助
(1)
具高中或職校之職業群科學籍。
(2)
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籍。
(3)
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4)
具進修學校學籍。
(5)
具五專前三年學籍。
3.
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1)
具私立高中或職校學籍。
(2)
具私立進修學校
3.
家戶年所得
114
萬元以下
1.本方案採計家戶年所得(含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資料,係以註冊日前
1個月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新資料為準。
2.家戶之計算方式如下:
(
1)學生未婚者,家戶採計學生及其父母二人(或法定監護人)。
(
2)學生已婚者,家戶採計學生及其配偶。
3.特殊個案之處理:學生有家庭遭逢變故,家中現況與財稅資料中心資料顯有差異者,得自行檢附向稅務機關申領之所得及不動產相關資料逕送學校複審。
4.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公告現值總和在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下不動產者
【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適用】
家戶擁有之不動產,有下述社會救助法第
5條之2第1項所列各款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不受原不動產相關條件之限制: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5.家戶年收利息所得在
10
萬元(含)以下
【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適用】
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6.未重複申領其他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
1.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已獲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及其他政府部門就學補助者,包括人事行政局公教子女補助、勞委會及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補助、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教育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助學金等,不得再依本方案重複申請補助。
3.本部已規劃勾稽作業,如有重複申請情事,將追究責任並予追繳。
7.重新修習原學期未曾申領補助
1.重讀(復學)的學生,不論是重讀原學校或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只要是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2
.
如原學期僅領有定額補助或
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重新修習原學期時符合
「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補助之條件,且原學期已領補助額度低於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
補助
額度者,仍得申請「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補助與「已領之定額補助或加額補助」
或「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之差額補助。
8.未具有延修之情形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
說明:學生家長無需提出申請所得或不動產證明,因教育部已建置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https://svhs.ylc.edu.tw/),協助查調收入資料,各校承辦人員將申請學生、家長基本資料,上傳至專屬網站後,等到審核作業時間完成後,學校就可以到專屬網站瀏覽、下載查調結果。
Q21.家戶年所得(含家戶年利息所得)採計那一年度?學生若有疑義該如何辦理?
1、
若以100學年度第1學期為例,係以98年度其家戶年所得資料為準。
2、
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如能提供稅捐機關開立99年度其家戶年所得證明,學校得依據當事人有利裁定,採計學生所提99年度其家戶年所得證明,據以辦理學生申請本補助。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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