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暨校安通報實施規定
教育部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台(九O)軍字第九OO八O三O六號函發布。教育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台(八七)軍字第八七O二五七九三號函頒「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及住校輔導實施規定」同時作廢。
壹、目的:
為精進軍訓人員值勤與通報機制,即時處理校安事件,有效維護學生安全、確保校園安寧,特訂定本規定。
貳、執行構想:
軍訓人員值勤暨校安通報,以維護學生安全,確保校園安寧為目的。藉明確之值勤規範與通報作業規定,超越學校樊籬,兼顧學生校內與校外之安全;並依現行軍訓體系,採縱向分層負責、橫向協調連絡之作為,以週密靈活之通信連絡,建構須臾無隙之通聯網絡,維護學生安全,達成校園安寧之軍訓工作目標。
參、值勤:
「值勤」為軍訓人員維護學生安全,校園安寧與落實校安通報之基礎。因學校環境各異、教官人數不一,難以統一律定值勤方式,在考量勞逸均等及女性軍訓人員之特質,並貫徹廿四小時均須有人負責之前提下,將「值勤」與「住校輔導」合併執行。其實施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一)軍訓處:
1負責各級之值勤督導及校安事件之指導與通報作業。
2行政院成立中央應變中心或校園發生重大校安事件時,即依編組成立防救指揮中心;以統籌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俾使災害減至最低程度。
(二)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大專校院督考分區、各縣、市聯絡處:
1每日對所屬學校(五所以上)實施電話查勤,以保持通報系統之暢通,維持值勤紀律。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轄屬學校處理與通報作業。
(三)各級學校:
1維護校園安寧。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住宿學生生活照顧。
4確保軍訓教學用槍之安全。
5負責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6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四)教育部災害防救指揮中心暨軍訓處值勤通報系統,如附件一。
二、值勤分類:
(一)甲類(在校值勤):於校內實施廿四小時值勤。
(二)乙類(夜間不在校值勤):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實施在校值勤,晚上八時後,得返回住居處所,遂行值勤任務,惟應將值勤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駐衛警或值班人員密切取得連繫與協調。
三、值勤方式:
(一)軍訓處、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比照甲類值勤方式實施。
(二)各縣、市聯絡處比照乙類值勤方式實施。
(三)現有軍訓教官五人(含主管)以上之學校,實施甲類值勤。
(四)現有軍訓教官四人(含主管)以上之學校,每週每位教官至少須實施甲類值勤乙次,其餘日數經上級督考單位核准後,得實施乙類值勤。若狀況特殊,致無法落實本規定者,應專案報請權責單位核准。
(五)女性教官若因環境特殊或有安全顧慮時,得經上級督考單位核准實施乙類值勤。
四、值勤規定:
(一)各級學校軍訓主管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參與值勤工作,每週至少乙次。
(二)值勤人員統一律定於上午八時完成交接。
(三)實施乙類值勤者,遇有校安事件或接獲相關人員通知時,應於一小時內返校處理。
(四)擔任值勤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由其代理人負責值勤,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並經軍訓主管核准後實施。
(五)值勤須著軍服,甲類值勤者於二二00時至次日0七00時前(乙類值勤者於下班後),得換穿便服,此期間如需處理公務,應視情節著軍服前往。
(六)各校每日除按規定排定值勤教官一人外,並可因學校環境、特性、學生住宿等狀況自行安排其他必要值勤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七)護理教師得視學校需求參與協助住校生生活輔導。
(八)各校應設置軍訓教官值勤室及專用電話與傳真機,並保持全日暢通,如有故障或號碼變更,應即通報上級督考單位。
(九)現仍未設值勤室之學校,各級軍訓主管應積極協調,於本規定生效日起半年內,完成設置;未設置前須經上級督考單位核准得暫以乙類方式值勤,不得作為不值勤之理由。
(十)值勤輪值表應陳請各校(單位)主管核定,於每月廿日前,將次月輪值表(正本)函送上級督考單位備查;督考分區、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於每月廿五日前彙送本部(免備文),輪值表請依附件二格式以A3紙調製。
(十一)值勤教官應逐日填寫軍訓工作日誌,格式如附件三。
(十二)兩個校區以上的學校,得依據學校分區(部)現有軍訓教官人數,比照甲、乙兩類值勤方式實施。
(十三)軍訓教官值勤室設施(備)及應具之資料如下:
1值勤室外需懸掛「軍訓教官值勤室」標示牌。
2值勤專用電話、傳真機、手電筒、哨子、警棍(電擊棒)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
4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各督考分區、縣市聯絡網如附件四、五。
5全校學生、家長(監護人)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含住校、賃居生)。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軍訓人員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肆、校安通報
「校安通報」為軍訓人員反映校安事件之重要管道,依縱向回報與橫向連繫之作為,使各級主管能即時獲知校安事件之發生及處理情形,俾提供必要之指導與支援。其實施規定如下:
一、校安事件分類:
本規定所稱「校安事件」係指影響校園安寧與學生安全之事件,依其性質區分五類(校安事件分類表,如附件):
(一)學生意外事件:學生車禍、溺水、中毒、自傷(殺);運動、實驗(習)傷害等。
(二)校園安全維護事件:校園火警、地震、颱風、水患、人為破壞及校園侵擾、遭竊等。
(三)學生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學生鬥毆、觸犯刑事案件、破壞校園設施等。
(四)管教衝突事件:師生衝突、管教體罰、學生抗爭(申訴)等。
(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有關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事項之規定。
二、通報等級:
為適時掌握校安事件,並利於指導與處理,依各類校安事件之輕重程度區分三級(校安通報等級表如附件七):
(一)甲級事件: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多人中毒、受傷及可能引發媒體關注之事件。
(二)乙級事件:人員重傷,幫派結群、鬥毆,或有觸犯法律及重大財產損失者。
(三)丙級事件:人員輕傷,或情節較輕,經即時處理後已獲解決者。
三、通報方式及時限:
(一)縱向回報:
1甲級事件:於事件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除按學校相關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外,即以電話通報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十二小時內以即時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八)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
2乙級事件:於事件發生後,十二小時內以即時通報表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
3丙級事件:按月彙整陳報上一級督考單位。
(二)橫向連繫:
因時空因素致值勤人員無法立即趕赴處理時,應依「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絡協請支援,其通報方式及時限如下:
1甲、乙級事件:於事件發生後,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連繫事故鄰近地點之單位(學校),請求支援協助處理,並於一小時內依附件八格式電傳支援單位(學校)及本部,以利統合指揮及支援協調;餘依縱向回報方式通報。
2丙級事件:視單位或學生之需要與請求,依附件九格式電傳鄰近單位(學校)請求支援。
四、通報規定:
(一)電話通報時應敘明下列事項:
1人:學校、年級、姓別、年齡。
2事:事件摘要。
3時:發生年月日時分。
4地:事件發生地點。
5處理概況:緊急處置及善後處理。
6建議事項。
(二)乙、丙級事件,若研判其發展有引發媒體關注、家屬關切或事態擴大之虞時,應以甲級方式通報。
(三)校安事件若涉及多校學生,各校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其共同上級督考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合併各校發生事例,歸併為同一事件,以單一事件進行處理與通報。
(四)值勤人員因處理校安事件,無法依時限完成通報時,由代理人負責通報。
(五)各單位軍訓主管對校安事件後續發展,應負追蹤考查之責,並將處理情形視狀況變化與處理進展,持續以電話實施定時或階段性之回報;倘為重大校安事件,應於處理結束時,專案陳報本部。
(六)單位(學校)接獲請求支援時,應本「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之網絡竭力處理,倘有不逮,應即請上級督考單位支援。
伍、督導考核:
一、本部軍訓處值勤人員每日以電話查勤各級學校及中間督考階層實況,並不定時至各校檢測軍訓人員值勤與通報作業。
二、各督考分區、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縣、市聯絡處,應每日電話查訪轄屬學校值勤實況,並紀錄備查。每學期派員至轄屬學校,檢測軍訓人員值勤與通報作業實況,並將檢測結果報部備查。通報系統檢查表如附件十,檢測結果一覽表如附件十一。
三、各督考單位(學校)電話查勤時,如無人接聽,每隔二十分鐘再撥,連續三次無人接聽電話,即通知該校軍訓主管查察具報。
陸、獎懲:
一、軍訓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與權益者,得由權責單位予以議獎。
二、軍訓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軍訓人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其軍訓主管得視情節,受連帶處分。
柒、其他:
一、本部於年度評鑑時,驗測軍訓人員對本規定之瞭解程度及各校(單位)執行成效。
二、各校(單位)於基本軍官團加強本規定之宣導。
三、督考分區、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應將所屬學校之校安事件資料按季彙整,並於次季五日前,將當季校安事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報部核備。
四、各市、縣(市)校外會所轄之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時,請依本部替代役服勤管理實施計畫之「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與通報作業須知」辦理。
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定之。